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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門知識

    乙級防火門使用場所規范匯總

    關于乙級防火門場所規范匯總

    1 展覽建筑設計規范JGJ 218-2010

    5.2.6設有展廳的建筑內不得儲存甲類和乙類屬性的物品。室內庫房、維修及加工用房與展廳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2.9使用燃油、燃氣的廚房應靠展廳的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窗與展廳分隔,展廳內臨時設置的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

    A.2.1 ?A.1.3條中的防火分隔措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當墻上確需開門時,應為常閉乙級防火門。

    當采用室內封閉樓梯間時,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常閉乙級防火門,且封閉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或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直通室外。

    15.3.11為物流建筑服務的辦公建筑與丙類物流建筑貼鄰建造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燒體墻與物流建筑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當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5.3.13在丙類物流建筑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隔墻上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當辦公室、休息室面積大于200m2時,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15.5.3除存儲型冷鏈物流建筑外,大型、超大型丙類存儲型物流建筑的二層及以上各層應沿建筑長邊設置滅火救援平臺,平臺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3m和1.5m,平臺之間的水平間距不應大于40m,平臺宜與室內樓面連通,并應設置消防救援窗口或乙級防火門。

    4 酒廠設計防火規范 GB50694-2011

    4.1.5廠房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廠房隔開,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當隔墻上需要開設門窗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4.1.6倉庫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 丙、丁類倉庫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以及貼鄰建造的管理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庫房隔開,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要開設門窗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5 宿舍建筑設計規范 JGJ 36-2016

    5.1.4 宿舍內的公用廚房有明火加熱裝置時,應靠外墻設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2.0h的墻體和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分分隔。

    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2014

    6.0.3汽車庫、修車庫的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0.5室外疏散樓梯可采用金屬樓梯,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0.8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可不設置人員安全出口,但應按下列規定設置供滅火救援用的樓梯間:

    2 樓梯間與停車區域之間應采用防火隔墻進行分隔,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2.10庫房的樓梯間應設在穿堂附近,并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首層樓梯出口應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4.6.1氨制冷機房、變配電所和控制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7 氨制冷機房、配電室和控制室之間連通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6.9.6直通住宅單元的地下樓、電梯間入口處應設置乙級防火門,嚴禁利用樓、電梯間為地下車庫進行自然通風。

    9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GB51039-2014

    5.24.2防火分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2 防火分區的面積除應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建筑高度確定外,病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再分隔。同層有2個及2個以上護理單元時,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

    10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 JGJ 62-2014

    4.2.13客房層服務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4 客房層宜設污衣井道,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應設乙級防火門;

    4.4.3旅館建筑宜設置洗衣房或急件洗滌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3 污衣井道或污衣井道前室的出入口,應設乙級防火門。

    3.3.5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9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8.2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8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戊類倉庫外,其他倉庫內供垂直運輸物品的提升設施宜設置在倉庫外,確需設置在倉庫內時,應設置在井壁的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內。室內外提升設施通向倉庫的入口應設置乙級防火門或符合本規范第6.5.3條規定的防火卷簾。

    5.3.6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4 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并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一側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實體墻。

    5.4.5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5.4.9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6 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6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6.2.1劇場等建筑的舞臺與觀眾廳之間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

    舞臺上部與觀眾廳悶頂之間的隔墻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2.2醫療建筑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癥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筑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6.2.3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1 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 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 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 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后臺的輔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

    6 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

    6.2.7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4.2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4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3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4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6.4.5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6.4.14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 防火分區至避難走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開向前室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3.5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8.3.6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2 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 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11.0.6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m2。

    12.1.7雙孔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5 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2.1.9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12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9-2006

    5.3.3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發電機出線小室、電纜夾層、電纜豎井等室內疏散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但上述房間中間隔墻上的門可為不燃燒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5.3.4主廠房各車間隔墻上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3.7蓄電池室、通風機室、充電機室以及蓄電池室前套間通向走廊的門,均應采用向外開啟的乙級防火門。

    11.4.1變壓器室、電容器室、蓄電池室、電纜夾層、配電裝置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間時,該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配電裝置室的中間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11.4.4地下變電站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地上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分完全隔開,并應有明顯標志。

    11.4.5地下變電站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并向疏散方向開啟。

    注:走廊通道及人流密集處的乙級防火門宜選常開型

    申明:

    本文僅供參考,期待拋磚引玉,歡迎留言探討!實際應用中,各地的執行標準可能有所區別,應以地方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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